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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曹某1、曹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曹某1,曹某2,曹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顾某某,男,192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1,女,194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曹某2,男,194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曹某3,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曹某1、曹某2、曹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某因病去世,经查原告法定继承人即本案的被告曹某1、曹某2、曹某3���故本案中原、被告诉讼主体混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崔迈科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