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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遂昌县兴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兴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勇飞。被执行人: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慧英。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7478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遂昌张记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房产反馈有抵押无查封等待处置外,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兴飞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016)浙1123执1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