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执复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伟晶与太平支行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复30号复议决定书复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复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以下简称太平支行),因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外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外执字第444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太平支行提出,道外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经审查查明:道外法院在执行张伟晶与太平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多次向被执行人太平支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哈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1、撤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于2004年7月5日对张伟晶的开除决定;2、恢复张伟晶与太平支行的劳动关系;3、太平支行按照劳动人事档案工资标准给张伟晶补发2008年12月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4、太平支行给张伟晶办理续接养老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房屋公积金等,续接时间自2008年12月起。太平支行只履行了判决的第一项,另三项均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支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道外法院对太平支行的罚款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