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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春玉,女,1986年3月23日生,朝鲜族,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湃,女,汉族,1965年4月3日生,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于2016年3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舒兰市铁东街以东,舒南路南侧,龙兴.罗兰圣非小区44套房屋产权。于2016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桦甸市新华街龙兴水岸新城19号楼3门市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077357和坐落于桦甸市新华街龙兴水岸新城19号楼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桦国用(2012)字第0282212**号。2016年8月5日,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湃)向本院出具执行担保书和保证书自愿对上述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届满,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5日裁定追加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以其在担保范围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为限。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