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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莫仁波、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仁波,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莫仁波,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仁波与被执行人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