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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3397号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宋毅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尹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