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霆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霆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被执行人:林霆轩,男,汉族,住吴川市,身份证号码:×××291X。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霆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林霆轩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77元。因被告逾期不履行已生效判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佩审判员 占国锐审判员 张国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