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丰学忠、楚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丰学忠,楚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5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春玲,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丰学忠,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楚利娟,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濮阳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丰学忠、楚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丰学忠、楚利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丰学忠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族区航海东路2号60号楼2单元7层767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丰学忠、楚利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