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聪与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李伟应,王伟品,潘培红,朱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039号原告:王聪。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大坤头住宅楼2号楼3-302室。法定代表人:潘红晓。被告:潘红晓。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承东,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应。被告:王伟品。被告:潘培红。被告:朱晓娜。原告王聪为与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李伟应、郑瑜力、王伟品、潘培红、朱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李伟应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2、被告郑瑜力、王伟品、潘培红、朱晓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李伟应立即归还借款121万元及利息1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1日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之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于2016年8月30日对被告郑瑜力、潘培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撤回了对保证人郑瑜力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由助理审判员陈武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聪、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潘红晓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承东、被告潘培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应、王伟品、朱晓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潘红晓、李伟应系夫妻,于1996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5日,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向原告出具借款200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于2016年6月5日前归还,并由郑瑜力、王伟品、潘培红、朱晓娜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此后,原告王聪分别于2016年1月7日、1月8日、1月12日、1月13日、1月23日、1月24日、2月25日汇入被告潘红晓账户40万元、30万元、25万元、5万元、20万元、60万元、20万元。被告潘红晓在借款后,分别于2016年2月6日、3月5日、4月29日还款3.6万元、3.73万元、44万元。2016年5月1日,被告潘红晓又曾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扣除其应支付的利息4万元,被告实际得款6万元。保证人郑瑜力分别于2016年9月10日、9月19日代借款人归还本金20万元、25万元。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至今未归还其余借款本息。其他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王聪借款本金12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伟品、潘培红、朱晓娜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有权依法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4元,减半收取82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7元,由被告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红晓、李伟应、王伟品、潘培红、朱晓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