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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兰银与谷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银,谷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刘兰银。被执行人谷海涛。刘兰银与谷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