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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唐福其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福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034号罪犯唐福其,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福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福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唐福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福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福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福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