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芬与徐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芬,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794号原告:李芬,女,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龙,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芬与被告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芬诉称,2015年5月初,被告徐龙以其有宜丽哈尼品牌日常养护卫生巾产品货源为由,向原告李芬销售宜丽哈尼品牌日常养护卫生巾,并承诺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网络宣传。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原告李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方式向被告徐龙支付30万元货款,被告徐龙仅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货物。因被告徐龙承诺的各种市场推广、广告宣传没有实现,且该产品质量不佳等因素造成产品滞销、积压,被告徐龙又承诺已交付未销售的货物和未交付的货物可以全额退款。现原告李芬现有价值80850元的货物未销售及价值79200元的货物被告徐龙未向原告交付。故原告李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李芬货款160050元。2、被告徐龙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龙户籍地为徐州市铜山区垞城矿,经常居住地也是在徐州市铜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法院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收货地)不在徐州市贾汪区,原告住所地为山东省邹城市。另查明,被告徐龙的户籍地及长期居住地均在徐州市铜山区。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均同意将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增吉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