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大春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春,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135号申请人王大春,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帮本,职务:经理申请人王大春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1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