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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瑞侦与曾健新、黄敏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瑞侦,曾健新,黄敏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5071号原告杜瑞侦,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区绮雯,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玉仪,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健新,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敏宜,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杜瑞侦诉被告曾健新、黄敏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区绮雯,被告曾健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敏宜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曾健新是同学关系,2011年11月16日前,被告曾健新称急需钱陆续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几天归还,考虑同学关系,原告陆续向其出借60000元,但被告曾健新却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催收,只归还过1300元,之后,又让原告等等并承诺付一万元利息。为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原告与被告曾健新于2016年5月28日补签《借款协议书》,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付利息,在2016年6月1日前付清全部本息,逾期则从2016年6月1日起每月以未归还的本利为基数计算利息,月利率为1.5%,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但签订协议后,被告曾健新仅向原告偿还500元,其他本息未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应由两被告连带承担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曾健新归还借款587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利息为13609.74元,逾期利息为3277.34元,以后按本息为基数,按照1.5%计到付清之日止),被告曾健新承担律师费5000元,被告黄敏宜对被告曾健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曾健新辩称,欠原告借款本金58700元属实。且只是支付了一两千元的利息,其余没有支付。本案借款与被告黄敏宜无关。2013年被告曾健新与被告黄敏宜已经离婚了。本院于2015年9月4日将民事诉状、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邮寄送达给被告黄敏宜,但被告黄敏宜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曾健新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于2003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曾健新质证认为,无异议。2.借款协议书、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于2011年11月16日前陆续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依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26日以现金方式偿还800元,于2016年4月29日微信转账偿还500元,并承诺支付利息。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5月28日补签借款协议书,确认2011年11月16日前原告向被告放款6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6月1日,逾期未还的,以尚欠本息为本金基数,按每月1.5%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本息还清。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所有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2016年7月10日微信转账500元利息,剩余本息一直未还。被告曾健新质证认为,对原告欠款属实,但是对利息计算有疑问。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被告曾健新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律师费过高。两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曾健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可以反映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有争议的事实作出如下确认:原告杜瑞侦与被告曾健新是同学关系。2011年11月前,被告曾健新多次以资金周转名义向原告借款,原告共向被告曾健新出借款项60000元。但被告并没有归还款项。经原告追讨后,被告曾健新于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共归还1300元。2016年5月28日,为明确双方借款关系,原告与被告曾健新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曾健新于2011年11月16日前向原告借款6万元,利息为自借款之日起算,按年利率5%计算,被告曾健新已归还1300元,被告曾健新应于2016年6月1日前全部还清本息,逾期未还,则每月支付未还清本利1.5%的利息给原告,原告提起诉讼的,所有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曾健新承担。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曾健新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只是于2016年7月10日支付过500元,其余本金58700元及利息均没有继续归还。另查,曾健新与黄敏宜是夫妻关系,两者于2003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3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杜瑞侦与被告曾健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健新在收取借款后没有依约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曾健新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且被告曾健新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其应负向杜瑞侦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因曾健新承诺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本息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故借款期内的利息应从2011年11月16日计至2016年5月31日,利息共为13609.74元。因被告曾健新并没有在2016年6月1日前向原告还本付息,故应按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1.5%按借款本金58700元从2016年6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因被告曾健新于2016年7月10日支付了500元,应视为支付利息,故应予以扣减。原告主张归还本息的请求有理,本院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按本息为基础计算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健新认为借款属实而利息计算有误的辩称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曾健新与黄敏宜虽然曾是夫妻,且本案曾健新借款时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但被告曾健新于2016年5月28日与原告重新确认借款时,两被告已经离婚,原告的债权于2016年6月才经双方重新确认,借款协议书只有曾健新一人签名确认,原告应当知道两被告的婚姻状况,否则原告应当即时提出,但原告仍然与被告曾健新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书,显然原告认可该笔债务由曾健新一人承担,故黄敏宜应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此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健新认为本案与黄敏宜无关的辩称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为进行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应由被告曾健新承担,原告此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健新认为律师费过高的辩称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健新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杜瑞侦返还58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为13609.74元;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8700元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计算结果后扣减500元);二、被告曾健新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杜瑞侦返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杜瑞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9.02元(已由原告杜瑞侦预交),由被告曾健新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子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加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