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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占峰、陈万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峰,陈万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峰,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陈万过,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峰与被执行人陈万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万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四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