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曲阜杏坛迎宾馆有限公司与济南名雅建工大饭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杏坛迎宾馆有限公司,济南名雅建工大饭店有限公司,曲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曲阜市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杏坛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德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道德,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名雅建工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法定代表人:宗继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曲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军,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惠,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曲阜市大同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玉彬,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蒿长喜,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鹏,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住山东省曲阜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曲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波,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莉,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阜杏坛迎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名雅建工大饭店有限公司、曲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曲阜市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曲阜杏坛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馆公司)的属性问题,是本案裁判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已生效的(2010)济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中,对迎宾馆公司涉案资产的来源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本案二审庭审中,迎宾馆公司和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均承认,迎宾馆公司曾经进行过改制,但是改制的情况以及改制后企业的属性,各方各持一词,对此,原审法院未予审查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在重审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确定迎宾馆公司的属性及其与济南名雅建工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雅建工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关于案外人曲阜铭座杏坛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座宾馆公司)应否参与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所查明的事实及名雅建工公司的自认,应确认涉案迎宾馆公司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是铭座宾馆公司。因本案合同履行的证据均涉及铭座宾馆公司,且在二审庭审中,名雅建工公司自认部分证据系铭座宾馆公司提供,因此,为查明本案事实,可以根据查明案情的需要决定是否追加铭座宾馆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阜杏坛迎宾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92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姚 锋代理审判员 魏 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路然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