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刘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660号原告刘X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50元。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