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刘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660号原告刘XX。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50元。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