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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远坚与黎承强、唐燕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远坚,黎承强,唐燕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桂0903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远坚。被执行人:黎承强。被执行人:唐燕秋。本院在执行唐远坚与黎承强、唐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903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黎承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唐远坚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迟延履行金,并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远坚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03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