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5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研韬化纤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虎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研韬化纤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虎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672号原告:研韬化纤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陶理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奉科,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严信少。原告研韬化纤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虎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研韬化纤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上海虎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虎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0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东泽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