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