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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