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平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平阴检公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鲁AG86**小型轿车沿平阴县境石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km+240m处(孔村镇前套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刘某某(男,殁年73岁)驾驶的畜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头胸部外伤致颅脑及胸腔内脏严重损伤死亡。2016年3月28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6]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超速行驶且超车时未确保通行安全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后随办案民警至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4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接处警登记表、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SJJN05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阴县公安局(平)公(刑)鉴(尸)字[2016]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16]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证明、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