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石逸飞与查健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逸飞,查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石逸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查健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本院在执行石逸飞与查健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查健伟银行存款54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