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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石逸飞与查健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逸飞,查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石逸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查健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本院在执行石逸飞与查健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查健伟银行存款54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