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胡建文、徐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文,徐高红,王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59-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徐高红,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王国红,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胡建文;徐高红与王国红(2016)浙0803执11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