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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6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雪琴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王雪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6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牛宗苓,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琴,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田宁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雪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许 超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