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与王洪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王洪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366号原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黑龙江分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10号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宋卫东。被告王洪波,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黑龙江分所与被告王洪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姜云昭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