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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方万顺等与方观智等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万顺,方观淦,方观智,方观胜,方观义,方顺贵,方小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2002号原告:方万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观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章金山,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观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观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观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顺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小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万顺、方观淦诉被告方观智、方观胜、方观义、方顺贵、方小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芳琴代理审判员  叶 甜人民陪审员  柯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