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鲁丙军、宋梅花与侯新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丙军,宋梅花,侯新光,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丙军,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梅花,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新光,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政府机关大楼825室。法定代表人:平秀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涛,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丙军、宋梅花因与被上诉人侯新光及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丙军、宋梅花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鲁丙军、宋梅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丙军、宋梅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上诉人鲁丙军、宋梅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淑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