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号***室****室****室****室。组织机构代码69173386-X。法定代表人朱伏莲。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瑶琳镇林场中心东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63006027。法定代表人钱满金。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杭桐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18311元(对案涉办公室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5元、执行费1258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满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32件,申请标的达7813万元,其名下的位于桐庐县瑶琳镇林场中心东街1号的房地产经本院三次司法拍卖、变卖程序仍无人竞买;其法定代表人钱满金已在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761号案中被司法拘留15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