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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王东生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463号原告王秀兰,住明水县。被告王东生,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与被告王东生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秀兰负担。审判员  闻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