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齐祝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齐祝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27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58561658(1-1)。负责人:李长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齐祝兰,女,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诉被告齐祝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申请撤回对齐祝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静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