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何延通与连国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延通,连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何延通。被执行人连国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延通与被执行人连国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