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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何延通与连国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延通,连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何延通。被执行人连国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延通与被执行人连国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