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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张巧玲,华丽娜,疏勒县润丰棉业有限公司,疏勒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48号申请执行人: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阿布力米提·阿布都卡德尔,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中平,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慧,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法定代表人:张巧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回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张巧玲,女,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系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被执行人:华丽娜,女,汉族,1986年3月8出生,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疏勒县润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巴合齐乡。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疏勒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张巧玲、华丽娜、疏勒县润丰棉业有限公司、疏勒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阿克陶县海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张巧玲、华丽娜、疏勒县润丰棉业有限公司、疏勒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     雪     峰审 判 员 阿里·吐依洪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庆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