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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廖仲奎与资阳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仲奎,资阳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廖仲奎,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资阳市。法定代表人:黄永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廖仲奎与被执行人资阳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廖仲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阳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5,00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封,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森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资阳市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仍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廖仲奎工资1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