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新密市中医院诉黄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中医院,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中医院。被执行人:黄超,男,汉族。关于新密市中医院诉黄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超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