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周雪炎与孙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炎,孙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409号原告周雪炎。被告孙志根。原告周雪炎为与被告孙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期1个月。嗣后,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调处。起诉后,被告已归还给原告借款4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作为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被告未到庭,放弃了对证据进行质证及提出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对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志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周雪炎借款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孙志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江干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勤审 判 员 俞 烨人民陪审员 周桂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柳运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