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刘兴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5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刑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刘兴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刘兴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兴华银行存款2050元(其中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