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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刘兴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刘兴华,男,195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刑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刘兴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刘兴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兴华银行存款2050元(其中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