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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振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振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328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国,该行泗河支行副行长。被告:韩振昌,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振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力交纳诉讼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