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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741号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777号。法定代表人付磊,董事长。被告袁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