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黄派胜、梁凤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黄派胜,梁凤叶,梁伟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30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负责人马世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永坚,该行综合办公室管理员。被告黄派胜。被告梁凤叶。被告梁伟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被告黄派胜、梁凤叶、梁伟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以被告潘秉泉、黄彩苗已经还清本案贷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进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