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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合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李德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合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李德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宁县金湖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602114-X。法定代表人陈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绍章,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福建合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东洲小区渥丹园。组织机构代码:56537083-4。法定代表人李德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工业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8930-9。法定代表人李德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德合,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建合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李德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用10589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合正贸易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德合、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