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潘文花与张体法、王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花,张体法,王菊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036号原告:潘文花,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张体法,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菊花,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受理原告潘文花与被告张体法、王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49元,减半收取1824.5元,由原告潘文花负担。审 判 员 诸朝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苗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