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谭帮志、曾胜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谭帮志,曾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昌敬,总经理。住所地:广汉市陕西路68号。被执行人:谭帮志,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金轮镇八角村8组87号。身份证号:510681197911013316。被执行人:曾胜美,女,汉族,1985年4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12组8号。身份证号:510681198504023829。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4306.5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