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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强与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王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胡强,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军平,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胡强申请执行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