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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秦正洪与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正洪,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7799号原告:秦正洪,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长兴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2100004323。法定代表人:刘坤德,该厂厂长。原告秦正洪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以下简称环宇配件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正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环宇配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正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其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其为被告运送货物至成都,被告因欠运费7000元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16年8月30日前付款。被告环宇配件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原告秦正洪为被告环宇配件厂运送货物至四川省成都市,被告环宇配件厂于2016年7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秦正洪运费7000元,大写柒仟元正,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款。欠款单位: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财务专用章(印章),2015年7月25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后,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足以认定原、被告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运货义务,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及时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的运费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正洪运费7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涵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