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字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