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陈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陈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190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振兴东路302号18幢二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亮,公司职工。被告:陈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陈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乐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