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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167号原告:王建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清,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村。负责人,汤序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波与被告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张家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建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