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晓光与赵洪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光,赵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483号申请人许晓光,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赵洪海,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许晓光诉赵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晓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8527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洪海自动将纠纷款38527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78元由被执行人赵洪海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