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苗合玲与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合玲,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83行初49号原告苗合玲,女,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纪青军,系该镇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合玲不服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原告反映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违规选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原告向被告反映有法律依据。二、1.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报复原告儿媳苗艳丽、丈夫贾红宽,户口在本村不发选票,不让参选的问题,没有依法认定。2.对原告反映异议户口问题,二组出嫁闺女有5人,不合理参选共11人,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据排除卷外,没有依法认定。3.包庇、隐瞒事实证据,克井村会计苗维升私盖公章案件答复证明刘春梅真实姓名叫刘莹梅,其证据没有依法认定。4.错误认定原告在2015年1月10日村委会、监委会选举日当场没有人反映问题,原告就在当场反映问题,而事实却是监委选举日在2015年5月9日进行。5.村委会计苗维升利用职权、利用发放有资格参选的人员误工费,只给其有亲情关系没资格参选人员领取了误工费,应属贿选。综上所述,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及民主监督权。请求撤销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处理意见,追究克井村委会计苗维升为当选拉票,利用职权发放贿票、私盖公章的违法责任及刑事责任,当选的班子不能成立。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反映的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村委换届选举中存在违规选举等问题,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反映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并及时给予答辩人回复,并告知被答辩人如不服回复意见,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苗合玲反映的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选举时存在贿赂选票及部分选民资格问题,作出关于苗合玲反映克井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如下:经查,克井村选委会于2014年12月5日在克井村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布选民名单,并告知“全村群众如发现漏登、误登都到选委会进行更正”的内容。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异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选委会提出。村选委会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因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选民资格提出异议,且在选举日前也未提出异议,选委会按照公布的选民名单发放选票。克井村于2015年元月10日按公示选民资格进行正式选举,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你反映的贿赂选票问题经查,克井村两委于2014年12月25日召开会议,为鼓励正式选民到会场参加投票,提高到会率,经两委研究决定给参加选举的选民发放误工补贴,不设特定对象,凡参加投票的选民均有。苗合玲反映的是误工补助,而不是贿选。如你对以上处理意见不同意,可提请上级部门复议或人民法院诉讼。原告对被告作出上述处理意见不服,于2016年5月9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选民资格及贿选问题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原告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处理意见中的选民资格、贿选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选民资格如有争议,应通过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确认选民资格,至于原告提出的克井村委贿选及要求追究村会计苗维升拉票当选、发放贿票、私盖公章的违法责任及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如在选举中确有破坏选举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属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被告虽告知原告诉权,但本院依法不应受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合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慧娟审 判 员 张菊玲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