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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何信聪申请执行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何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张胜贵助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